一、性质与法律效力
1、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属于技术法规,是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而制定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会面临法律责任。
2、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技术文件,是自愿采用的标准。但当被法律法规引用、纳入经济合同、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采用,或用于认证等情况时,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制定目的
1、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保障公众的基本安全和利益,例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标准,以确保这些产品或服务不会对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和环境等造成危害。
2、推荐性标准:主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技术内容
1、强制性标准:规定得比较具体、明确、详细,缺乏市场适应性。
2、推荐性标准:一般规定得较为笼统、灵活,强调产品的使用性能,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四检验项目
1、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检验项目多。
2、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检验项目少,供用户选择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项目多。
五、通用程度
1、强制性标准:通用性较差,覆盖面小,因为其内容规定较严格。
2、推荐性标准:通用性较强,覆盖面大,内容规定较灵活。
六、标准编号
1、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以“GB”开头。
2、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以“GB/T”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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