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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执行,不符合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 优秀的团体标准可根据需求申请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推动技术规范的广泛应用。
  • 成为行业标准的参与者,能直接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体现自身在领域内的专业地位和技术实力,增强在行业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 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和管理能力,能够保障派出参编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按合同计划保证质量地完成制修订任务,配合主编单位落实各阶段工作。
  • 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形成标准送审稿。若意见分歧较大,可能需重新调研或论证。
  • 国家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体现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针对特定行业的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自主制定,代表团体或行业内的共识。
  • 团体标准是由社会团体自行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它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共同构成多层次标准框架,旨在补充现有标准的不足,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今年以来,总局积极响应社会需求,有序推动3万余项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且可免费下载,半年下载量超1000万次,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数据,截至目前,累计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物质19007项,我国标准物质国际计量互认能力稳居全球第一梯队。其中1—7月新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物质549项,同比增长56%,标准物质研制生产供需两旺。
  •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条件,能够提供标准制定所需的技术、人力和经费支持。起草的标准草案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并做到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 成为标准制定者,意味着掌握行业技术方向和规则定义权,能将自身技术优势转化为行业通用标准,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甚至影响竞争对手的技术路线。
  • 标准会随技术进步更新,倒逼企业改进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推动行业从低质低效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同时为创新提供方向指引。
  • 标准制定过程需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参与方有机会结识行业关键伙伴,形成技术合作、市场联动的生态,甚至促成产学研项目落地。
  • 项目提出方需提交相应的论证资料,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和主要人员等。
  • 起草组需主动排查标准中可能涉及的专利,若存在必要专利,应要求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避免标准实施后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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